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9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苑**楼**室。2012年7月31日因聚众斗欧罪被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零时许,在岷县岷阳镇洮珠村岷城酒吧内马某甲酒后因琐事与邻桌何某某2人发生口角,争吵中马某甲先动手将何某某打了一拳,遂引起马某甲和朋友马某乙与何某某与朋友门某某在酒吧内打架,被他人劝开后双方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打架,随后马某乙、马某甲又返回酒吧内将正在喝酒的虎某某打伤。致何某某、门某某、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双方五人受伤。经(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9】415号、(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9】39号、(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20】62号号、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20)83号、甘肃省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20)8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何某某、门某某、虎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双方损伤均为轻微伤;经岷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岷城酒吧被损坏的物品价格为1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丙、马某丁、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门某某、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份;
6.现场勘验笔录1份、辨认笔录12份;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借故生非、随意欧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起诉至岷县人民法院,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慧玲
检察官助理:邢艳丽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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