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庙**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9********,汉族,初中文化,龙口市***营业员,户籍所在地:龙口市**庙**村**号,现住址: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9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告人马某乙系父子关系。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21时许报警称自己被打,民警处警后,被告人马某甲不服处警民警“退后”指令,硬闯龙口市****镇****村****住处被民警孙某某制止,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马某乙殴打、撕扯、辱骂民警孙某某导致孙某某颈部、手部受伤。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病历复印件、伤势照片、警官证照片、到案经过、龙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现场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君晓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逮捕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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