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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涉嫌偷越国境一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盈江县**镇**幼儿园背后的便道步行偷越国境至缅甸拉咱。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从缅甸拉咱经盈江县**镇**医院附近的便道步行偷越国境返回中国。2020年6月21日11时许,三名被告人乘车返回文山途径**边境检查站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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