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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马某乙、郭某甲聚众斗殴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89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16时50分,韩某某等人与郭某乙因琐事在武陟县妙乐寺塔附近的“阿凡达”网吧门前发生打架,郭某乙(不满十六周岁)纠集郭某丙(另案处理),郭某丙纠集郭某丁(另案处理)、薛某某、郭某戊(二人已被判处刑罚)等人,郭某丁又纠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已被判处刑罚)等十人赶到“阿凡达”网吧,准备与韩某某等人打架。因误认张某甲参与殴打郭某乙,故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张某甲纠集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达现场后,张某乙与郭某丁、王某丁发生打架,随后张某乙纠集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四人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网吧门前,与郭某丁的父亲郭某己(另案处理)纠集马某丙、马某丁(二人另案处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郭某甲等人在“阿凡达”网吧附近发生斗殴。双方在斗殴过程中,持台球杆后把等工具,致张某乙、马某丁、马某丙、郭某庚受伤。经鉴定,马某丁、张某乙、郭某庚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马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郭某甲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乙、马某甲、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法院

检察员: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乙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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