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6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8********,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现住该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8月11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6********,汉族,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路**新城**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9月1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在保定维多利亚小区门口,以推搡等暴力方式强行将被害人于某某强行带到唐县白合镇马某甲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五、六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为索取债务,采用暴力手段强迫限制被害人于某某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乙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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