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陈某某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2017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张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无业。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4********,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室,无业,201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胡同**号**-**-**,无业,201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4年1月21日假释。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强奸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放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采用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经查明:

1.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经王某甲介绍向被害人王某乙放贷,签订虚高1万元借款合同,实际支付王某乙8000元,约定月息2000元,到期后王某乙无力偿还,陈某某、丁某某多次使用威胁、辱骂等方式讨债,王某乙还款2300元。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骗取王某乙4300元,实际获得2300元。

2.2017年10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通过吴某某介绍向被害人郑某甲放贷,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庄园门店,签订虚高1万元借款合同,扣除3000元砍头息和1000元服务费后,实际支付郑某甲6000元,月利息30%。后郑某甲无力偿还,2018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安排马某甲、丁某某开车在衡水市**教堂附近强行将郑某甲带走,在车上马某甲、丁某某对郑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到达**庄园后,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对郑某甲进行辱骂、殴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约11小时,郑某甲借600元还利息,离开时其VIVO手机、身份证、银行卡被强行扣留,后马某甲将VIVIO手机卖掉,得款600元被马某甲和陈某某平分。后郑某甲仍无力偿还借款,马某甲、丁某某将郑某甲强行拉到桃城区**购物中心楼上办理网络贷款,因郑某甲征信问题无法贷款,马某甲和丁某某强行将郑某甲带到**庄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胁、恐吓郑某甲签了1.5万元借款合同,实际未给付。郑某甲离开时强行将郑某甲苹果手机扣留,后马某甲将手机卖掉,得款1000元被马某甲和陈某某平分。2018年秋后的一天,马某甲、陈某某开车来到景县**村郑某甲的家中催账,郑某甲还利息400元,陈某某威胁郑某甲如果还不了钱就将其带到沧州工厂中打工,用工资还钱。次日陈某某、马某甲再次来到郑某甲家中,强行将其带到**庄园逼债,看其无力偿还债务,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将郑某甲强行带到河北**有限公司务工,郑某甲工作约一个月后逃离,该公司将郑某甲工资1710元给付陈某某。2019年2月3日陈某某与其饭店厨师石某某开车来到郑某甲家催债,陈某某见到郑某甲后扇了其脸部一巴掌并对其辱骂,陈某某要郑某甲向家里要钱, 郑某甲趁陈某某不备逃跑,陈某某发现郑某甲逃跑后将郑某甲家院子里的酒瓶砸碎后离开。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骗取郑某甲23310元,实际获得4310元。

3.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庄园门店向被害人李某某放贷,签订虚高5.3万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1.6万元,实际支付3.7万元,月利息30%。为了套取李某某的房产,陈某某要求李某某再签署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10万元的房租收据,李某某当场拒绝。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威胁李某某,如果不签就需要付1000至2000元家访费,李某某十分恐惧无奈之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马某甲觉得李某某生性胆小懦弱可以多套些钱,在李某某欲离开时拦住李某某以耽误玩游戏为由并威胁“看着办!”,让李某某支付2000元,李某某被逼无奈之下微信支付给马某甲2000元;李某某走后马某甲微信联系李某某,又以各种理由向李某某索要1000余元。在**庄园借款过程中,马某甲、陈某某多次向李某某强调在场的张某乙是法院的,如果李某某不能按时按约还款,就会被法院判决列入“失信人”,以后孩子不能上学、不能坐高铁等。2018年七月份,李某某“偿还” 三个月利息4.8万元后实在无力偿还债务,又找到马某甲和陈某某借款2万元,马某甲和陈某某商量后决定让李某某签一个3万元的借款合同,扣除原5.3万元借款合同利息和3万元合同的砍头息,最后支付给李某某7000元,并要李某某继续支付3万元30%月利息。后马某甲、陈某某、丁某某合伙出资1.7万元借给李某某,要求李某某每天还款1700元利息,李某某还了约17天,期间李某某不能按照马某甲和陈某某指定的时间按时还款,马某甲和陈某某肆意认定违约,多次要求李某某支付一倍以上违约金。之后,陈某某让丁某某出资2万元借给李某某,实际支付给李某某1.4万元,月利息为6000元。2018年7月间,马某甲、陈某某多次带王某甲等人到李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路所开“**”饭店吃饭,以示其有很多社会人,给李某某造成心理压力逼其交付高额利息。 王某甲借此机会认识李某某,得知李某某生性懦弱并且有偿还能力,产生借款给李某某非法套取高额利息的想法,并告知需要用钱可以单独找他,利息比陈某某等人低。后李某某在无力“偿还”陈某某、马某甲等高额利息时找到王某甲借款,王某甲借机将李某某拉到衡水市桃城区**路一胡同内,趁无人之机,使用暴力手段,在车上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后借给李某某13000元,以手续费和砍头息的名义让李某某交出5000元现金,之后按照13000元的30%交付月利息。2018年7月至9月期间,王某甲多次借款给李某某从4000至2.5万元不等,每次收取高额手续费、砍头息及利息,在催李某某“还款”过程中,王某甲分别在衡水市桃城区**酒店、**路**日租房、**公馆家中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不能按照其规定时间点还款,肆意认定违约、强迫李某某交付日息、月息一倍至数倍的违约金。2018年6月以来,陈某某除了与马某甲、丁某某合伙借款给李某某外、私下多次借款给李某某,以同样套路套取李某某钱财,至8月李某某每笔借款的利息越滚越大,陈某某认为李某某快被榨干了,无力还款,与马某甲多找一些人来出资借款给李某某,从中扣除自己的利息。后陈某某让马某乙、丁某某、王某甲一共出资7万元,马某甲和陈某某瞒着其三人让李某某签署了8.5万元的合同,月利息为2.5万元,在李某某交付之前利息3.5万元现金后,转账给李某某8.5万元又让李某某取出2.5万元,陈某某和马某甲将所得1万元平分;王某甲得知李某某手中有钱的消息,以要利息的名义逼迫李某某在其家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小区地下车库将剩余2.5万元交出。自李某某向马某甲、陈某某、王某甲等人借款后,多次以到李某某家、饭店让李某某家人知道、砸其饭店、起诉李某某让其成为失信人、将其送到监狱为要挟向其催债,致使李某某无法承受巨额还款压力,精神濒临崩溃,于2018年9月份离家出走。2018年9月26日陈某某向李某某催款时,得知李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日租房里,当晚马某甲、陈某某、丁某某来到日租房,用威胁、恐吓的方式催李某某还款,李某某接近崩溃。马某甲提出让李某某做网贷还钱,李某某拒绝后马某甲抢过其手机翻看,发现李某某与王某甲有多次大额的转款,陈某某、马某甲认为王某甲将李某某这个优质客户抢走,将王某甲叫到**日租房,双方因抢客户的问题发生了争吵,后三人怕李某某精神崩溃自杀带来麻烦,将李某某手机上转账还款记录删除,命令李某某不许出日租房后离开。次日陈某某和马某甲来到日租房逼李某某做“网贷”,称李某某还欠“本金” 20万元,逼李某某以实际借款20万元用于赌博为由骗其丈夫归还。当日下午李某某丈夫来到日租房与陈某某协商,最终答应两个月内还20万。2019年初,陈某某、马某甲见无法继续从李某某处套取钱财,将李某某起诉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归还本金及利息23万元。2019年9月23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骗取李某某478993.54元,实际获得342993.54元。被告人王某甲骗取李某某76166元。

4.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饭店中向被害人吕某某放贷,签订虚高12000元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5000元,实际支付给吕某某7000元,月利息30%。2019年4月26日,马某甲明知没有到还款日期,肆意认定吕某某逾期,吕某某被迫交纳1000元违约金,后马某甲要求吕某某每天交纳1000元逾期费,吕某某拒绝后马某甲让吕某某每天交200元利息,吕某某连续交纳7天计1400元,后归还本金及利息9000元;2019年7月1日,陈某某与其朋友闫某某共同向被害人吕某某放贷,签订虚高20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6000元和服务费2000元,实际支付给吕某某12000元,月利息为30%。 2019年7月7日,陈某某让其饭店员工赵某某出资,向被害人吕某某放贷,签订虚高5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2000元,实际支付给吕某某3000元。2019年7月31日吕某某找到**饭店找到陈某某还款,要求少还点本金,被陈某某扇了两巴掌,后吕某某还给陈某某9000元、闫某某9500元、赵某某4500元,共计23000元。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骗取吕某某12400元,被告人马某甲骗取吕某某4400元。

5.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的**庄园店内向被害人苏某某放贷,签订虚高10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3000和服务费1000元,实际支付给苏某某6000元,月利息30%。为了达到控制苏某某的目的,又让苏某某同马某甲签了一份10000元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2018年4月17日,到期后苏某某未能还款,在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的威逼下,签订虚高15000元的借款合同,经陈某某联系向马某乙借款10000元,马某乙并未出面,其中10000元用来归还陈某某一方的借款,5000元是一个月的利息,并规定月利息为30%,宽限七天的违约金为5000元。一个月后苏某某无力偿还,马某甲、丁某某、马某乙三人带着苏某某到了苏某某的家中,让苏某某的父母归还了马某乙15000元。后马某甲多次催要,苏某某陆续给付违约金3000元。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骗取苏某某12000元。

6.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陈某某的车内向被害人冯某某放贷,签订虚高13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5000元,实际支付给冯某某8000元,月利息30%,到期后归还13000元。2018年7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的**庄园店内向被害人冯某某放贷,签订虚高8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3000元,实际支付给冯某某5000元,月利息30%。2019年6月3日,因无力偿还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的借款利息,又向陈某某等人借款3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给付冯某某800元。到期后冯某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在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的威逼下,陆续偿还不定的利息、违约金共计33140元。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骗取冯某某43340元,实际获得38140元。

7.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的**庄园店内向被害人王某丙放贷,由马某乙出资,签订虚高15000元的借款合同,扣除砍头息和服务费5000元,实际用于归还张某丙借陈某某的10000元,月利息30%。到期后王某丙无力偿还贷款,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催促王某丙还款,期间得知王某丙名下有房,其拆迁协议被抵押在王某丁手中,陈某某三人用王某丙的拆迁协议做抵押,替王某丙归还王某丁的贷款20000元,并与王某丙签订了一份30000元的借款合同。后催促王某丙卖房还贷,王某丙称其父母在该房子居住,暂时没有住房,陈某某、马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庄园店内,同王某丙签订了一份50000元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实际并未给付。后因王某丙父母不同意卖房,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多次恐吓王某丙让其还钱,因王某丙无力归还贷款。陈某某以5万元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丁某某3万元的借款合同起诉王某丙。经衡水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骗取王某丙65000元,实际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郑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衡水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微信数据、银行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丁某某、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马某甲、丁某某、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瑛

    检察官:张春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衡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