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乡**村,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村**街**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号院**号楼,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足浴组织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三人在此期间为龙步足浴前台收银。三被告人在明知**足浴经营卖淫嫖娼服务的情况下,负责在一楼吧台结算收钱和制作日报表,并将值日当天收银和日报表交给财务马某乙(另案处理)对账,同时将日报表电子版发给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于2019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日报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岩
李 璐
检察官助理:许光耀
2020 年6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中站区**村**街**巷;被告人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