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6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1日被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马某乙(已死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购买广某某**乡**村安某某位于村西北部的杨树,进行砍伐。经鉴定,共滥伐杨树71株,总蓄积为16.5744m3。
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付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滥伐杨木等;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社区矫正情况确定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邢晓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共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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