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8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31996********;东乡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村自建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派出所。2013年12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6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9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路自建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95********;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路**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84********;土族,文盲,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7199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派出所。2013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马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丙、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被告人马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朱某某、马某丁、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马某甲因经济纠纷,纠集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等,与冶某甲、马某戊等人(均另案处理)约定后在格尔木市人民路惠民小区路口持石块、洋镐把、砍刀相互斗殴,致被告人王某某受伤(轻微伤)、冶某甲驾驶的车辆受损;
2、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伙同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格尔木市通宁路新画名苑茶艺,多次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3、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朱某某在格尔木市凯邦瑞斯丽大酒店,多次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朱某某在格尔木市玲珑湾大酒店,多次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5、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在格尔木市柴达木路宇航大酒店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6、2017年,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在格尔木市园艺场景熙丰茶园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
7、2018年4月,被告人马某甲从被告人张某甲处购买四套自动麻将机作弊设备,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丙、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分别安装在格尔木市凯邦瑞斯丽酒店茶艺VIP311、312包间、宇航大酒店茶艺205、206包间,骗取参赌人员人民币21000元;
8、2013年2月12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格尔木市八一路洛克王国网吧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己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马某己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己左上腹部受锐器损伤致:胃破裂,其损伤程度属重伤;
9、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马某甲在格尔木市盐湖三小区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庚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用玻璃茶杯将被害人马某庚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庚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0、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在格尔木市盐桥路奥维斯茶餐厅因琐事与被害人马某辛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持啤酒瓶殴打、捅刺被害人马某辛。经鉴定,被害人马某辛全身多个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上唇全层裂创,瘢痕长度1cm以上,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1、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伙同高某某、孔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就被害人苏某某盗窃矿石事宜约谈,在约谈过程中制造孔某某被捅伤的假象,后以赔偿私了为由,向被害人苏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32万元,二被害人因害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付人民币共计12200元。
二、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在格尔木市泰山路学明宾馆门前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2、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因在格尔木市柴达木路夜听KTV殴打他人,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3、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丙、马某丁在格尔木市草原巷名仕酒吧寻衅滋事,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4、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丙在格尔木市八一路本土牛肉面馆寻衅滋事,被格尔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
5、2018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在格尔木市园艺场锦熙丰门前,与马某壬打架斗殴;
6、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格尔木市河东农场三连与马某癸打架斗殴;
7、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指使王某某、马某丙、马某丁在格尔木市德胜商厦二楼C厅对被害人冶某乙等人实施殴打。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马某丙到格尔木市公安局投案;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到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马某己等人报案材料、陈述及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李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朱某某、马某丁、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丙、朱某某、张某甲、叶某某、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马某乙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马某丙、朱某某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格尔木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洁
赵 曼
晁常君
2019年11月4日
附:
1、上述九被告人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联系电话:0979-841****;
2、案卷二十二册;
3、涉案车辆、麻将机等扣押物品随案移送(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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