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海宁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罚金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在互联网上利用社交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组织群成员在“哈灵麻将”游戏平台中以麻将方式进行游戏,根据游戏输赢结果在聊天群中进行赌资结算,被告人马某甲以收取台费的名义抽头渔利,同时,被告人马某甲还通过出售游戏房卡从中获利。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沈某甲与马某甲共同进行上述犯罪活动。现查明:被告人马某甲涉案获利金额28292.05元,被告人沈某甲涉案获利金额18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马某乙、瞿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唐杰锋、刘晓林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手机数据、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利用游戏平台、社交软件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中马某甲涉案获利金额282**余元,沈某甲涉案获利金额18**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平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马某甲18457******、沈某甲18368******;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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