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甲、毛某某等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79********,回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镇**村委**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毛某某、被告人张某甲,经事前共谋,共同使用工具撬开位于昆明市盘龙区**残疾人康复中心一楼仓库门锁扣,进入该仓库内盗窃了云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WDZ-YJY-0.6/1kV-4*240+1*120型铜芯电缆线3.522米,后销赃,经价格认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23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铜芯电缆线3.522米;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3、证人李某甲、伍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负责人李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物证辨认笔录;7、物证提取笔录、丈量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8、价格认定结论及告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发会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毛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