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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杨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号,现租住于兰州市七里河区****号。2012年3月6日因盗窃罪被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庄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镇**路**排**号,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室。2014年12月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0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下午,平川籍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某求购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按照二人先前约定,每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价格为650元,何某某将325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杨某某。后杨某某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甲支付275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马某甲便将一包毒品放在了兰州市**湖**巷**小区院内的**单元楼道内的一块木板后面,然后将放置毒品的位置通过微信告诉了杨某某,杨某某又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指引何某某取到毒品。后侦查人员当场从何某某处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橘黄色塑料纸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4.89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10日上午,侦查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楼门口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当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内用黑色塑料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4.87克。后从杨某某的住所内查获白色塑料纸袋包裹的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一小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0.73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被查获扣押的两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11日,杨某某到案后与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微信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并向马某甲所提供的账户转账15300元。马某甲在收到钱款后与其上线联系,该上线安排人员马某乙(另案处理)在携带甲基苯丙胺前往放置地点时被广河县公安局抓获,当场从马某乙处查获外用卫生纸,内用白色塑料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该毒品疑似物净重28.9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何某某、马某乙、马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甲、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杨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第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属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党一琼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平川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景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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