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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李某甲等四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71973********,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静宁县人,原静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正科级),住静宁县**镇**家属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被中共静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党内职务,被静宁县监察委员会政务撤职。2019年11月19日被中共静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9年7月29日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2019年12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71972********,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静宁县人,原静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暴力案件侦查中队**(副科级),住静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被中共静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党内职务,被静宁县监察委员会政务撤职。2019年11月19日被中共静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开除党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9年7月29日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1日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71964********,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甘肃省静宁县人,原静宁县公安局**(副科级),住静宁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被中共静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撤销党内职务,被静宁县监察委员会政务撤职。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227221962********,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甘肃省泾川县人,原静宁县公安局**、**(副县级),现任平凉市公安局**,住平凉市崆峒区**花园**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20日被中共平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严重警告,被平凉市监察委员会政务降级。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平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平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以平检二部交诉〔2019〕1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具体案件

(一)胡某甲故意伤害案

静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暴力案件侦查中队在侦查胡某甲故意伤害案过程中,被告人马某甲收受案件当事人胡某甲两条软中华牌香烟;李某甲收受胡某甲两条黑兰州牌香烟、两条中华牌香烟,几张国画。李某甲与穆某甲(又名穆某某)联系密切。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静宁县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民警马某乙按照被告人李某甲的直接指令,于2017年8月17日制作了移送起诉审核责任表,分别呈报刑侦大队长被告人马某甲、分管副局长被告人王某甲,二被告人审核、审批同意移送审查起诉。涉案人员尹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公安机关供认,穆某甲指使司某某纠集吉某某、王某乙和自己故意殴打胡某甲,事后穆某甲又指使胡某乙等涉案人员毁灭证据、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妨碍案件侦查。马某乙就此问题向被告人李某甲作了汇报,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马某甲亦作了汇报。被告人马某甲对出现的重大矛盾和穆某甲、司某某等人妨害作证、伪证的线索视而不见,被告人李某甲以“无法查清”“无据可查”为由,坚持原移送起诉意见,指示马某乙向静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2017年9月22日,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被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存疑不起诉。收到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后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循私情、私利,未对案件中的重大矛盾及已经发现的穆某甲、司某某等人妨害作证、伪证的线索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未开展任何工作。被告人王某甲身为主管副局长,严重不负责任,未过问该案件不起诉原因、理由,对于案件事实及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闻不问。致使穆某甲等六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穆某甲等人妨害作证、尹某某等人伪证、胡某乙帮助毁灭证据罪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穆某甲、司某某在胡某甲案中犯妨害作证罪,尹某某、吉某某、王某乙、胡某乙犯伪证罪,胡某乙犯帮助毁灭证据罪。2019年8月28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循私循情枉法,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纵容犯罪分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身为主管副局长,不履行职责,放纵了犯罪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杨某乙寻衅滋事案

2013年10月9日,静宁县城关镇村民赵某甲等人纠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杨某乙,采取暴力手段无理阻碍静宁县化工厂(重点危险生产场所)抢险施工,当众殴打施工负责人盛某某,且在民警到场后仍未停止殴打盛某某,讥讽处警民警。2013年10月,静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查办杨某乙寻衅滋事一案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张某甲、杨某乙对盛某某施加压力以7万元和解私了。被告人马某甲违反法律关于寻衅滋事案件不得调解、和解结案的规定,要求案件承办人田某甲认可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再对案件继续侦查,对杨某乙寻衅滋事致盛某某腰椎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查处。当办案人员向被告人马某甲汇报相关案情已录入公安机关警综平台时,被告人马某甲告知办案人不用管。2014年公安机关要求完善录入平台信息时,办案人员录入调解结案信息。致使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杨某乙逃避了刑事责任。

杨某乙殴打盛某某案,华亭市人民法院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马某甲违反公安机关对于寻衅滋事引发的伤害案件不得调解、和解结案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和解为由,不予查处,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司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裴某某案)

2016年3月19日,裴某某因与司某某穆某甲发生口角,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张某乙、穆某乙等人强行带至静宁县化工厂附近,三人用电警棍、铁锨等凶器殴打裴某某,并持折叠刀威胁裴某某向他们求饶。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静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6年4月7日将该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先由王某丙承办,王某丙在2016年5月6日《呈请拘留报告书》中记载:“司某某用电警棍、穆某乙用铁锨殴打裴某某至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穆某乙等人不务正业,持电警棍、铁锨等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受伤。”2016年5月7日王某丙调离该岗位,戴某某接任王某丙工作。2016年5月31日静宁县公安局局务会决定对司某某、穆某乙取保候审,收10000元,移送起诉。至2017年5月23日静宁县公安局决定对穆某乙、司某某、张某乙三人解除取保候审,期间该案件无任何进展。戴某某在2017年5月22日的《呈请拟不追究刑事责任转行政处罚报告书》中未认定司某某等人持电警棍、铁锨等凶器殴打被害人的恶劣情节, 2017年5月23日静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议由被告人杨某甲主持,王某甲、马某甲等人参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司某某等三人予以行政处罚。

司某某等人持械殴打裴某某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司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司某某、穆某乙、张某乙等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有罪的人未受刑事追究。被告人马某甲负直接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3人均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谢某某强奸案

2013年7月28日,阎某某(女,时年15岁)向静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称三天前被谢某某强奸,刑警大队既未在警综平台系统受理报案也未书面受理报案。侦查人员询问了当事人、证人,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了相应的物证和现场监控视频,但对现场提取有可疑斑迹的小布块、被害人提供的裤头、卫生巾既未进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也未结合监控视频审查案件。被告人马某甲在明知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认可当事人双方以20万元达成谅解,违法决定终止该案件的侦查程序,被告人马某甲事后接受谢某某的烟酒。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谢某某强奸案立案侦查,静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谢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被告人马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财物,循私循情枉法,不使犯罪分子受到追究,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王某丁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6年7月,张某甲、胡某丙通过强迫交易取得静宁县城关镇**二队小涝坝土地后,开始筹建“**小街”,由张某甲出面联系王某丁修建。“**小街”南侧为甘肃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嘉苑”小区,该公司建设过程中在规划用地红线上修建了临时围墙,用于工程建设安全防护。2016年9月,**小街钢结构主体完工,张某甲以**嘉苑修建的围墙影响**小街的店面形象和招商为由安排王某丁、杨某乙联系**嘉苑修建方及**集团将以上围墙拆除,均被拒绝。2016年10月3日0时许张某甲安排王某丁、胡某丙用铲车将**嘉园工地上的围墙、厕所、房屋强行推倒、毁坏。后经静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围墙、厕所和房屋价格为24871元。

**集团报案后,静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进行了调查、勘验了现场,办案人员提出不予以立案的处理意见,经被告人王某甲审核及静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不予以立案。静宁县公安局在查处该案件中,违法认定案件法律关系,以“该墙为建筑规划内的临时用墙,等工程项目验收时必须拆除,不属于永久性用墙”,置该建筑临时用墙所有权、使用期限及建筑工地是否必须有临时用墙于不顾,明显袒护违法行为一方,侵害合法一方的权益,放纵了犯罪。

张某甲、胡某丙、王某丁等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某甲、胡某丙、王某丁等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王某甲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违反法律规定认定案件事实、案件性质,放纵了犯罪,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杨某丙寻衅滋事案

2017年5月12日22时许,杨某丙酒后到静宁县**酒店大厅向酒店前台服务员赵某乙索要对讲机找其朋友时被拒绝,二人发生口角,杨某丙先将吧台的电脑显示器扔在地上,接着将吧台瓷质麒麟摆件推倒摔碎,还对吧台内的靳某某拳打脚踢。从酒店出来,杨某丙又将附近保安亭的玻璃打碎,对保安程某某、魏某甲实施殴打。

经鉴定,程某某、魏某甲、靳某某均为轻微伤,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王某甲在靳某某鉴定为轻微伤的伤情鉴定审批表上分别签字。被告人李某甲在静宁县公安局《呈请转行政案件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呈请结案报告》中称,魏某甲、靳某某二人无伤,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财物损坏价格为1793元。认为杨某丙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马某甲、王某甲审批,决定对杨某丙处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5日,静宁县公安局对杨某丙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将构成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致使杨某丙逃脱了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均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静宁县公安局核查举报穆某甲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情况

查证的具体案件及黑恶犯罪案件线索,除谢某某案、杨某丙案外,其余案件呈现出均涉及穆某甲黑社会犯罪团伙成员,违法犯罪行为次数多,涉案人员相对固定,前科劣迹人员众多,作案持续时间长,公然暴力对抗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绝大多数违法犯罪活动均由穆某甲黑社会犯罪团伙关键核心人员参与等特点,黑社会犯罪团伙特征明显,可以得出穆某甲等人涉嫌黑恶势力的结论,但四被告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对黑恶犯罪视而不见,对群众多次举报的黑恶案件线索只批示不跟进督办,查处黑恶犯罪线索敷衍塞责,不全面取证,无视已经取得的黑恶犯罪证据,以民事纠纷、未发现犯罪事实为由予以放纵,对明显构成犯罪的降格处理,并且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与穆某甲、张某甲等人私下联系频繁,客观上包庇、纵容穆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为害一方。

2017年至2018年4月,静宁县公安局收到的举报穆某甲等黑恶犯罪线索10件(含重复),静宁县公安局核查后均认定穆某甲等无涉黑恶犯罪问题。具体线索核查过程如下:

1.2017年3月6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静宁县委门户网站转来的“关于静宁县以穆某甲为首黑社会团伙”留言,反映静宁县**镇**村穆某甲拉拢社会闲杂人员、劳教人员及未成年人,进行收保护费,打架斗殴,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搞黑吃黑,拉拢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经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地方平安,成为静宁一个毒瘤,人人谈其色变。同日静宁县公安局政委马某丙批示:“请马某甲同志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认真查处,并上报情况。”马某甲未批示成立专案组,批示:“请暴力案件侦查中队安排人员开展秘密核查,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若有坚决予以打击处理。”3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批注:“我、张某丙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后上报,张某丙为主办人”。3月15日,静公发[2017]74号《关于答复静宁门户网站留言的报告》答复,“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深入开展之中”。

2.2017年4月5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县政府办门户网站留言,反映穆某甲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违法行为,具体内容为穆某甲拉拢社会闲杂人员、劳教人员及未成年人,收保护费,打架斗殴,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搞黑吃黑,拉拢国家有关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强占静宁县**2组公共地皮,打击报复进行干预抢占的村民,经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地方平安,成为静宁一个毒瘤,人人谈其色变,希望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该举报件由被告人杨某甲批示刑警大队查处,被告人王某甲只签名未批示,被告人马某甲批示:“暴力侦查中队加强保密,推进调查进度,尽快查清全案。”2017年4月14日,静宁县公安局以静公发[2017]121号《关于答复静宁门户网站留言的报告》答复,“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深入开展之中”。

3.2017年4月6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中央第三巡视组交办的胡某甲、吴某甲信访件,主要反映穆某甲强占胡某甲与其共同经营的网吧、破坏吴某甲生产经营、强行租赁**村土地、阻挠国土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强行推销啤酒等。被告人杨某甲批示:“请王局长,马队长务必高度重视,反映案件线索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尽快安排精兵强将开展调查及时上报调查情况”;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批示:“请刑侦速查。”2017年4月19日,静宁县公安局以静公发[2017]131号《关于胡某甲、吴某甲信访事项的调查报告》报告县信访局,一是胡某甲持刀刺伤他人,案件正在办理中;网吧合伙纠纷诉至静宁县人民法院,正在办理中;二是吴某甲对穆某甲破坏其生产经营的事已诉至法院(经查静宁县人民法院没有该案);三是强占**村2组公共地皮的问题不存在;四是存在阻挠国土局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殴打郭某某的事实,已对穆某甲、杨某乙等三人行政处罚。关于穆某甲的其他行为是否涉黑的问题,将加大调查力度,继续侦查,争取将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查实查清,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一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4.2017年7月3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静宁县委门户网站转来的“打黑除恶伸张正义”留言,主要内容有反映穆某甲殴打王某戊、在养殖场强奸妇女、殴打裴某某、强行推销啤酒、殴打胡某甲、殴打张某丁等,并反映刑警大队对以上案件不做处理。7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批示:“刑警大队组织专案认真调查”。同日,被告人马某甲批示:“暴力侦办中队组织专人开展侦查并及时汇报进展”。7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批示:“张某戊、马某丁负责调查”。7月18日,静宁县公安局以静公发[2017]238号《关于答复静宁门户网站留言的报告》答复:对反映的问题,正在积极走访排摸,联系受害群众,收集固定证据。7月18日,静宁县公安局以静公发[2017]245号《关于答复静宁门户网站留言的报告》对以上举报反映的问题均予以否定。

5.2018年1月5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平凉市综合便民服务热线转来的杜某某反映其车辆被抢问题,1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批示:“刑侦大队报结果,办公室予以答复”;1月12日,静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静宁县公安局分别答复:经大量查证,发现该案属于经济纠纷,没有犯罪事实,我局已于2018年1月12日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建议杜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返还被扣财物。

6.2018年2月8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市打黑办平打黑办[2018]2号《关于转发省打黑办受理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的通知》,主要是反映穆某甲等强租**村二队集体土地、殴打王某戊、殴打裴某某、强行推销啤酒、殴打胡某甲、殴打张某丁等问题。同日,被告人马某甲批:“请王局长阅,第一条线索已查清报省厅办结,第二条县局成立专案正在侦办”;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批:“第二条转专案组速侦”。

7.2018年2月9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市打黑办平打黑办[2018]6号《关于转发省打黑办受理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的通知》,主要是杜某某反映被殴打流产、车辆被抢的问题。同日,被告人马某甲批示:“请王局长阅,暴力案件侦办中队尽快调查核实并报结果”。2月11日,王某甲批示:“同意,将线索转专案组查处”。

8.2018年2月12日甘肃网安信息第125期反映静宁县公安机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反映的主要内容有穆某甲强租**村二队集体土地、殴打王某戊、强奸妇女、殴打裴某某、强行推销啤酒、指使小弟殴打胡某甲、殴打张某丁等。2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批示:“请王局长对穆某甲案件尽快查处”。2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请求铲除静宁县黑社会恶霸穆某甲》信件上批示:“成立以王某甲同志为组长的专案组,组织精兵强将,开展调查和侦查,坚决彻底予以打击”。3月15日,静宁县公安局向平凉市纪委上报《关于群众举报黑社会恶霸穆某甲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该报告中对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答复,最终结论是目前没有发现穆某甲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问题,群众反映事件中的个别细节问题还需要侦查手段进一步工作,随后该专案组解散。

9.2018年2月13日,静宁县公安局收到市公安局转来网民反映《静宁县公安机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举报线索,内容主要反映杜某某车辆被抢、被殴打导致流产的问题,并反映静宁县刑警大队和派出所对该案互相推诿。被告人王某甲批示:“刑侦正在侦办,将情况予以答复”。2月14日在《关于答复网民反映静宁县公安机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报告》中报告,已答复杜某某该案因经济纠纷引起,可直接向法院诉讼,并明确答复不予立案,不存在推诿不作为的情况。反映的黑恶势力情况,我局已成立专案组,正在深入排摸之中,待查明后上报。

10.2017年12月12日,静宁县公安局接到静纪群字﹝2017﹞55号通知,反映穆某甲等人逼迫**二队出租集体土地、非法设立赌场、阻碍公安执法、殴打王某戊、强奸洗脚房小姐、殴打裴某某、向“**”KTV、“**”火吧收取保护费、霸占胡某甲网吧、殴打张某丁等穆某甲黑恶势力犯罪线索,静宁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15日以《关于信访举报穆某甲恶势力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答复县纪委,信访人反映的事件大多不实,未发现穆某甲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没有发现马某甲与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吃饭喝酒,为穆某甲团伙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案件查证及处理情况

(一)穆某甲等五人妨害公务案(郭某某案)

2016年9月10日,静宁县国土局在对穆某甲的“**养殖场”进行征地拆迁前的测量工作时,穆某甲纠集杨某乙、司某某、胡某丁、胡某丙等人,采取故意遮挡视线,踩踏、缠绕、折叠量尺的方法进行干扰,以增加测量面积。国土局工作人员郭某某对地面附着物拍照时,胡某丙对郭某某跟踪滋扰,不让拍照,并指使杨某乙给郭某某拍照,郭某某用帽子遮挡面部时,杨某乙上前抓住郭某某的帽子及头发将郭某某拽起,拔掉郭某某一绺头发致头皮裸露,穆某甲、杨某乙、司某某、胡某丁、胡某丙围住郭某某在其脸部、腹部、腿部拳打脚踢,引起在场工作人员极大恐惧,严重影响测量工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3月,静宁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国土局工作人员郭某某执行公务时被殴打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进行核查,李某甲确定由他本人和张某丙组成专案组对线索进行核查。根据张某丙调查,2017年4月8日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均证明郭某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殴打的事实,且提供了王某己、屈某某、任某某、李某丙、王某庚、胡某戊等众多证人,但李某甲既不向以上证人取证,更不向被妨害公务的机关国土部门取证,对调查工作敷衍了事。对查取的有证据证实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明显构成犯罪的事实避重就轻,将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的殴打他人行为。被告人马某甲于2017年4月18日进行汇报,参会人员有杨某甲、王某甲、高某某、马某甲、李某甲、张某丙,记录余某某,意见为穆某甲等人殴打郭某某不构成犯罪,建议予以行政处罚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同意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对穆某甲、杨某乙、党某某各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致使穆某甲、杨某乙、司某某、胡某丁、胡某丙等五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穆某甲等人殴打郭某某、妨害国土局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对穆某甲等五人均作有罪判决。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在查处黑恶犯罪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对明显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行为降格处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分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穆某甲等七人寻衅滋事案(杜某某案)

2014年10月18日,张某己从胡某丙处借款5万元,偿还两个月利息5000元后,再未付本还息。2017年11月18日,胡某丙得知被害人杜某某与其丈夫张某己驾车(白色丰田RAV5越野车)到静宁县城,遂与穆某甲安排的王某辛、魏某乙、王某壬、胡某丁、张某庚等拦截张某己所驾驶车辆,并对杜某某夫妇撕扯、推搡、拳打脚踢,将杜某某踏倒在地,后胡某丙抢取车辆钥匙开走张某己车辆,直到2018年2月14日,静宁县公安局从胡某丙处将该车扣押并发还给杜某某。杜某某被打后于2014年11月18日夜下体流血,11月2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医院流产。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系轻伤二级;经静宁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抢车辆2017年11月18日价格为215800元。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接到举报线索,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所在中队,对杜某某被殴打致使流产及抢走车辆的问题进行查处,具体由民警李某甲、张某丙承办。办案中存在,一是不依法扣押涉案车辆,仍由违法行为人进行保管;二是将案件性质认定为经济纠纷,汇报被告人马某甲后层报分管领导王某甲、局长杨某甲同意不予以立案。致使穆某甲、胡某丙、魏某乙、胡某丁、王某壬、张某庚、王某辛等七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穆某甲等人殴打杜某某、抢取车辆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穆某甲等七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严重不负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黑社会犯罪线索不认真核查,对明显构成犯罪的行为以经济纠纷为由不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案不立、有案不查,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穆某甲等五人寻衅滋事案(张某丁案)

2015年6月,张某丁因经营活动与吴某乙发生矛盾,吴某乙便与穆某甲商议教训张某丁。穆某甲先后收取吴某乙2万元,同年6月14日穆某甲指使司某某、党某某伙同张某辛、宋某某、王某癸等人到张某丁办公室,用电击枪、酒瓶等凶器殴打张某丁,并对劝阻的陈某甲、陈某乙、柳某某等人拳打脚踢,用电击枪射击陈某乙并击毁陈某乙裤兜内的“苹果6”手机。经鉴定张某丁、陈某甲、柳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张某丁等人被殴打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进行核查,当时取得的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司某某、张某辛、吴某乙等人殴打张某丁等人情况属实,且使用了凶器、造成多人受伤、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对其他三名被害人未取证、对被害人伤情、财产损失不进行鉴定,对明显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违法认可双方达成了谅解,结论是不存在穆某甲与商户张某丁发生冲突雇凶伤人一事。违反法律关于寻衅滋事案件不得调解、和解结案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已谅解,不构成犯罪,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于2017年7月14日汇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研究同意对涉案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使穆某甲、吴某乙、党某某、司某某、张某辛、宋某某五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穆某甲等人殴打张某丁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穆某甲等五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在对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查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对多次举报的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不履行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违法认定、处理案件线索,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司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裴某某案)

2017年7月,静宁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裴某某被殴打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进行核查,核查后,李某甲于2017年7月14日汇报局务会议,被告人王某甲参加、杨某甲主持,结论为经核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但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均未查到穆某甲参与此案。

2018年2月,静宁县公安局先后收到举报穆某甲等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其中有裴某某被殴打的问题线索。被告人杨某甲批示成立以副局长王某甲为组长的专案组,对上述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专案组经核查,形成《关于群众举报黑社会恶霸穆某甲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于同年3月15日上报平凉市纪委,该报告结论为:“目前没有发现穆某甲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问题,群众反映事件中的个别细节问题还需侦查手段进一步工作。”致使司某某等三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司某某等人持械殴打裴某某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司某某、穆某乙、张某乙等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在办理、核查该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穆某甲等三人破坏生产经营案(吴某甲案)

静宁县城关镇**村吴某甲与王某子合伙经营“**汽车服务中心”。2016年11月6日,穆某甲为泄愤报复吴某甲,先后指使胡某己、胡某丁、胡某庚用车辆将吴某甲洗车店门口封堵,致使该洗车店不能正常营业。直至2017年3月13日,穆某甲指使胡某丁等人将车挪走,堵门长达126日之久,造成经济损失733964元。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4月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穆某甲破坏吴某甲生产经营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所在暴力案件侦查中队进行核查,核查中,一是不全面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二是调查所取的证据能够证实举报信件所反映的问题,但违法认定为民事纠纷。被告人马某甲在向静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议(被告人王某甲参加、杨某甲主持)汇报时称,吴某甲、穆某甲等人之间经济纠纷由县法院受理(经查静宁县人民法院并未受理此案),致使穆某甲、胡某丁、胡某庚等三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穆某甲等人破坏吴某甲生产经营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穆某甲等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在核查案件线索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对明显严重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民事行为,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穆某甲强迫交易案(田某乙案)

2015年,穆某甲利用其在静宁县的黑恶影响力,打电话向何某某、贾某某、田某乙等人经营的“**音乐会所”推销雪花啤酒,2015年某晚,穆某甲带领小弟十余人到“**音乐会所”店内找店主田某乙,强行要求销售雪花啤酒,贾某某出面答应代销雪花啤酒后,穆某甲等人方才作罢。穆某甲在**音乐会所强行推销雪花啤酒价值51960元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穆某甲向田某乙强行推销啤酒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中队进行核查,调查所取的证据能够证实举报信件所反映的问题,即贾某某的证言:穆某甲给“**KTV”田某乙寻毛病,带有一点威胁,但不是太严重情节。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在向静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议(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参加主持)汇报时称,经调查业主均称穆某甲曾向其以市场价格推销雪花啤酒,且无殴打、收保护费的行为,致使穆某甲逃避了刑事责任。

2018年2月,静宁县公安局先后收到举报穆某甲等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其中有穆某甲向“**KTV”强行推销啤酒的问题线索。被告人杨某甲批示成立以副局长王某甲为组长的专案组,对上述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专案组经核查,形成《关于群众举报黑社会恶霸穆某甲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于同年3月15日上报平凉市纪委,该报告结论为:目前没有发现穆某甲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问题,群众反映事件中的个别细节问题还需侦查手段进一步工作。

穆某甲向田某乙强行销售啤酒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对穆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在查处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对应当作为犯罪追究的行为不予以追究,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穆某甲、张某甲等四人强迫交易案(静宁县城关镇**村租用土地案)

静宁县城关镇**村二社小涝坝有1200平方米集体土地租给**集团两年,租期至2017年1月29日,支付两年租金6万元。2015年底开始,在租赁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穆某甲与胡某丙威胁村社干部强行要求租用该土地,穆某甲威胁村支部书记胡某戊若办不好就要胡某戊的儿子缺胳膊少腿。2016年2月21日,穆某甲以“把毒品藏在王某丑车上后举报王某丑贩毒”对王某丑相威胁。并对王某寅等村干部分别实施不同方式威胁,村社干部慑于其威胁不敢继续拒绝,被迫向穆某甲让步说,只要村民同意就行。胡某丙遂指使其父胡某辛叫来亲戚等人充当村民代表,并在准备好的空白租赁合同上签字。胡某丙、穆某甲强租该土地25年,每五年付租金一次6万元。后**村二社群众得知穆某甲、张某甲、胡某丙、杨某乙强租土地的真相后,自发召开群众会议,不同意该合同,并将已领的租金退回,有53名群众签名捺指印要去找城关镇政府撤销该合同。穆某甲等人得知情况后,先后殴打、滋扰、威胁村民王某卯、阎某甲、王某辰、王某巳、朱某某、谢某某等人,阻挠村民向政府反映情况,后村民迫于暴力威胁,不敢去政府反映情况。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3、4月先后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穆某甲强占静宁县**2组公共地皮,打击报复进行干预强占的村民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进行核查,调查所取的证据能够证实举报信件所反映的问题,但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对明显存在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向静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议,王某甲参加、杨某甲主持,汇报时称,查实被占土地属**公共用地,系胡某丙等人租用,但建筑属违建,再无证据证实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致使穆某甲、张某甲等四人逃避了刑事责任。

2018年2月,静宁县公安局先后收到举报穆某甲等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其中有穆某甲逼迫**村二社干部低价出租集体土地的问题线索。被告人杨某甲批示成立以副局长王某甲为组长的专案组,对上述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专案组经核查,形成《关于群众举报黑社会恶霸穆某甲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于同年3月15日上报平凉市纪委,该报告结论为:目前没有发现穆某甲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问题,群众反映事件中的个别细节问题还需侦查手段进一步工作。

穆某甲、张某甲等采取强迫交易租用土地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对穆某甲、张某甲、胡某丙、杨某乙等四人判处了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在查处黑社会犯罪案件线索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违法认定案件事实,对应当作为犯罪追究的行为不予以追究,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穆某甲等二人强迫交易案(吴某甲案)

2015年11月10日12时许,穆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王某午到牛某某、吴某甲经营的“**”火吧内接受他人招待。因该店内未销售雪花啤酒,王某午根据穆某甲授意,在该店内借酒滋事,故意损毁店内商品并侮辱、谩骂服务员,给司某某打电话让叫些人来摆个阵势让人看一下,王某午等人还在“**”火吧门口滋扰、威胁。“**”火吧被迫继续销售雪花啤酒。穆某甲以该店酒水单中雪花啤酒排序靠后,借机滋事,烧毁酒水单,穆某甲在“**”火吧强行推销的雪花啤酒价值在41010元以上

静宁县公安局于2017年3月、7月接到举报穆某甲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问题线索,其中有反映穆某甲向吴某甲强行推销啤酒的问题。被告人马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进行核查,调查所取的证据能够证实举报信件所反映的问题,吴某甲证实穆某甲的小弟王某未因KTV没有雪花啤酒而滋事,后被迫销售穆某甲雪花啤酒的事实。但汇报研究时,违背调查事实,认定穆某甲无强迫吴某甲进行啤酒交易的行为,致使穆某甲逃避了刑事责任。

2018年2月,静宁县公安局成立以副局长王某甲为组长的专案组,对上述举报线索进行核查。专案组经核查,形成《关于群众举报黑社会恶霸穆某甲线索核查情况的报告》,于同年3月15日上报平凉市纪委,该报告结论为:目前没有发现穆某甲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问题,群众反映事件中的个别细节问题还需侦查手段进一步工作。

穆某甲向吴某甲强行销售啤酒的犯罪事实,华亭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对穆某甲、王某午判处了有期徒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被告人李某甲、马某甲、王某甲、杨某甲等人在查处黑社会案件线索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对应当作为犯罪追究的行为不予以追究,放纵了犯罪,李某甲、马某甲负直接责任,王某甲负直接领导责任,杨某甲负主要领导责任,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被告人马某甲在办理胡某甲故意伤害案、杨某乙寻衅滋事案、司某某寻衅滋事案、谢某某强奸案、杨某丙寻衅滋事案5件具体案件及8件黑社会犯罪线索核查中,收受财物,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终结案件查办,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案件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致使多起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没有得到查处,放纵了犯罪,客观上包庇、纵容穆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为害一方。

被告人李某甲在办理胡某甲故意伤害案、杨某丙寻衅滋事案2件具体案件及8件黑社会犯罪线索核查中,收受财物,循私枉法,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案件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一方面与黑恶势力成员密切联系,一方面对黑恶犯罪线索敷衍塞责,作为暴力案件中队长一批了之,违法定性案件,导致多起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没有得到查处,放纵了犯罪,客观上包庇、纵容穆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为害一方。

被告人王某甲在办理胡某甲故意伤害案、司某某寻衅滋事案、王某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杨某丙寻衅滋事案4件具体案件及8件黑社会犯罪线索核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塞责,在职不履职,不履行案件查处和审核把关职责,致使多起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没有得到查处,放纵了犯罪,客观上包庇、纵容穆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为害一方。

被告人杨某甲在办理司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1件具体案件及8件黑社会犯罪线索核查中,严重不负责任,只批示不跟进,不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违法认定案件性质,致使多起黑社会性质的案件没有得到有效查处,放纵了犯罪,客观上包庇、纵容穆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为害一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华亭市人民法院(2019)甘082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8刑终56号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杜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收受当事人财物,循私情私利,违反法律,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违反规定处理案件,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巨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王某甲、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查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对于查处辖区内黑恶势力犯罪的日常职责不认真履行,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不依法履行案件审核把关职责,违法处理案件,放纵犯罪,致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为害一方,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马某甲应以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李某甲应以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杰 

赵麦长

检察官助理:刘斌斌

书  记  员:苏佩佩  

        王福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电话1383030****)、李某甲(电话1391954****)、王某甲(电话1399333****)、杨某甲(电话1879336****)均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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