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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甲、彭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265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9********,满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道**段**号**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5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街**号**栋**单元**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四川省武胜县**镇**街**号栋**单元**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5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街**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4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跟随邹某某(在逃)赴境外开发“招财猫棋牌”赌博手机应用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其间,邹笠先后招募被告人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参与上述软件的开发、维护工作。其中,马某甲从事游戏界面维护和活动安排工作;彭某某从事游戏测试和运营工作;钟某某从事游戏界面修改工作;徐某甲从事软件优化和维护工作;廖某某从事软件“换皮”工作;周某甲从事游戏测试工作。“招财猫”赌博软件内有“百家乐”、“龙虎斗”、“炸金花”等多种赌博游戏。设置代理系统,供参赌人员在游戏软件内对游戏账号充值、提现,进行网上赌博,从中抽头牟利。经查,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为上述软件提供技术支持,共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142万元。其中,马某甲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6万元;彭某某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35万元;钟某某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42万元;徐某甲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16万元;廖某某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20万元;周某甲收取服务费至少达人民币22万元。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查获一为“招财猫棋牌”赌博软件提供充值服务的充值点。经鉴定,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该充值点总成功充值金额为人民币3900.9423万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名苑**栋**单元**室被公安抓获;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花园**栋**单元**室被公安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号**二期**栋**号被公安抓获;钟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社区**路**号**宾馆**室被公安抓获;被告人徐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南郡83**栋**室被公安抓获;被告人周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上城**路**段**栋**室被公安抓获。到案后,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乙、林某某、刘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卫某某、董某某、魏某某的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企业信息查询通知单、法定代表人信息、“招财猫棋牌”软件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结伙开设赌场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指定管辖批复等,证明本案案发、各被告人到案及本案管辖情况。

3、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六人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子焱明知是赌博网站而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均判处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甲、廖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雨泽

检察官助理:史瑞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彭某某、钟某某、徐某甲、廖某某、周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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