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8〕96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庄**村**庄**号。被告人马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2********,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巷**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8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1号楼16楼4号病房门口的走廊上,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张某甲将马某乙放在病床上的小米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18元。
2.2018年7月1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1号楼15楼26病房5号床上,马某甲、张某甲将姬某某的VIVO手机偷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62元。
3.2018年7月12日凌晨,在临泉县中医院住院部走廊上,马某甲将李某甲的vivo牌手机偷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00元。
4.2018年7月18日凌晨,在临泉县中医院住院部3楼走廊内,马某甲将冯某某的小米手机偷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528元。
5.2018年7月21日早晨,在临泉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走廊上,马某甲、张某甲将李某乙的华为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60元。
6.2018年7月28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楼**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王某某的乐视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00元。
7.2018年7月28日21时许,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15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孙某某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00元。
8.2018年7月29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7楼走廊上,马某甲、张某甲将蒋某某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320元。
9.2018年7月29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5楼走廊上,马某甲、张某甲将谢某某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200元。
10.2018年7月30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11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文某某的一小米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744元。
11.2018年7月30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7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陶某某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031元.
12.2018年7月30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6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牛某某的红米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00元。
13.2018年7月30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8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彭某某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300元。
14.2018年7月30日凌晨,在临泉县中医院住院部3楼走廊内48床上,马某甲、张某甲将刘某某的魅族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533元。
15.2018年7月30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楼**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郭某某的VIV0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230元。
16.2018年8月3日凌晨,在临泉县中医院住院部4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董某某的0PPO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520元。
17.2018年8月3日凌晨,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北区住院部10楼走廊内,马某甲、张某甲将梁某某的红米牌手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乙、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3张、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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