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公刑诉〔2018〕128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小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曹某**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曹某**镇**村**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又名“马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曹某**镇**村**街**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路某某、马某乙涉嫌绑架罪,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8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分别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3日早8时许,曹某**镇**行政村村民路某甲(已判刑)纠集三十余人到**镇**社区建设工地滋事,被告人马某乙、路某某、侯某某积极参与将被害人徐某某、郝某某强行带走,将二人先后非法拘禁在路某某家中、曹某**医院、**镇**宾馆等地,期间多次殴打二被害人,直到11月5日晚9时许,因事情败露,迫于压力,才将将徐某某、郝某某二人送往曹某公安局侯集派出所并让其家人领回。期间,被告人侯某某、马某甲、路某某、马某乙四人均参与看管被害人徐某某、郝某某,被告人马某甲在看管期间殴打了被害人郝某某。经鉴定,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郝某某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对徐某某、郝某某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3、被害人徐某某、郝某某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马某甲、路某某、马某乙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马某甲、路某某、马某乙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公民人身自由并有辱骂、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慧
检察员王 磊
2018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马某甲、路某某、马某乙均取保候审于本人居所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