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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绰号马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80********,云南省孟连县人,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孟连农场**农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吸食毒品,2019年其在孟连县**镇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姜某某、扎等人。2019年9月4日14时许,孟连县公安局民警在孟连县**村农场*队公路查缉时抓获被告人马,其从帽子下面拿出1袋用蓝色封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主动交代自己有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其带回孟连县公安局**派出所后又从其裤兜里查获1包用透明塑料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9月4日17时许,民警对孟连县**村**农场*队姜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从鞋柜中查获其向马购买的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本案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9.8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等照片;2.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尿检报告等;3.证人某某、扎的证言;4.被告人马的供述;5.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等;7.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特定管制,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在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仅因为形迹可疑受到盘查,之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碟。

3.本案查获的毒品、手机、摩托车等物品暂扣于孟连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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