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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涉嫌盗窃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马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族,大专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荔波县,家住荔波县**街道**栋**单元**号,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荔波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荔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波县看守所。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

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6月28日13时许,一人在荔波县**街道***店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店内的红色钱包里现金共计8000元窃取。

被告人马某于2020年7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所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无视我国法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0.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在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马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曾经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盗窃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马某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马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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