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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被告人马某先后四次在余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死狗六只,价值878元。之后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加工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余某某、丁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狗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建

检察官助理:鲁   冲

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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