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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3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80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楼庄**队**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2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蒙城县**街南路段与一辆号牌为皖******号重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7.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戴哞哞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润松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蒙城县许疃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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