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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巷**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一次退回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被告人马某某从秦安县**镇**村孟某某等九户村民处租赁位于秦安县西滨河路铁咀崖3.4亩土地,加上马某某自己的0.8亩土地共4.2亩土地用于獭兔养殖。2015年因“宝兰高铁”修建需征收该区域部分土地,马某某以每亩9万元的征收价格将该块租赁来的土地全部赔付给九户村民,共给村民支付了318000元。2016年马某某将未征收的剩余土地2.94亩及该地块上堆放的砂石料以240万元非法转让、倒卖给何某某。

经秦安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书证证实,“宝兰高铁”项目未征收的马某某獭兔养殖场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天水经欣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测量马某某承包地砂(土)石料堆方量为1495.7立方米,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对该砂(土)石料认定价格为32905.40元,该2.94亩土地赔偿价格为26.46万元,被告人马某某通过非法转让、倒卖该2.94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210.249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何某某等的证人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等、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首到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永红

                            检察官助理:王文亮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4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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