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村**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郯城县**镇**街中段路东“**牙科”进行口腔诊疗活动。原郯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先后于2014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2日对其做出行政处罚。2019年10月31日,郯城县卫生健康局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在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在其经营的诊所内有口腔诊疗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伟
2021年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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