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未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本市相城区**镇**花城**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甲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相城区**镇流动从事医疗活动。被告人马某甲受邀于2019年12月28日、30日两次至本市相城区**镇**新村**幢**室,为被害人秦某甲(时1周岁,已殁)进行输液、用药等诊疗活动。2019年12月31日清晨,被害人秦某甲死亡。
经鉴定: 被害人秦某某符合因患病毒性肠炎伴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秦某某的死亡与马某甲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
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某甲赔偿被害人秦某甲近亲属人民币23.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次性注射器、药物等物证(照片);
2.医师资格查询记录、急救病历、出生证明等书证;
3.证人秦某乙、王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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