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被告人马某某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4月22日被临泉县卫生局罚款8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5年11月30日被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先后在临泉县**乡**街中段路西和**镇**集**街路东开设门牌为“口腔科”的牙科门诊,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提供补牙、洗牙、治疗牙病等诊疗服务。2014年4月22日,马某某被临泉县卫生局罚款800元;2015年11月30日,马某某被临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罚款2000元;2019年4月29日,马某某因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再次被临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雪梅
检察官助理 刘婉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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