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31989********,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9日被沙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路***号**大厦**座****号“***皮肤管理中心”内,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面部(鼻部)整容手术,向其鼻部注射玻尿酸,致使被害人陈某某左眼受损。经乌鲁木齐市“解放军四七四医院”诊断,致被害人陈某某左眼急性眼动脉阻塞,左眼上睑下垂,双眼屈光不正、左眼动眼神经麻痹;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致被害人陈某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伴脉络膜脱离,左眼球萎缩。经司法鉴定:系外伤致左眼目前无光感,无法矫正,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治国
薛志华
2019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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