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商务主管部门的经营成品油的许可,在厢式货车内私自安装加油机和油罐,从兰陵县矿坑镇的山东石化389站、费县马庄加油站等加油站购进柴油并加价出售给他人,已查实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经营柴油的数额为907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微信收款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阳
检察官助理赵志琳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费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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