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街道办事处**村**号(户籍地新郑市**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8月14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2019年1月28日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日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2月9日因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被新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成品油,销售金额145万余元。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马某某所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系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油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陈金荣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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