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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2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小**单元**室,现住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社交软件微信“朋友圈”发布卷烟销售广告,利用微信将他人处购得的卷烟销售给姜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3980元,非法获利约6000元。

案发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马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萧山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案发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手机截屏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应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在现住地

2.公安侦查卷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二部、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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