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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清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0月26日利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qq27481****在网上购买雪茄并在朋友圈销售,现已查实非法销售雪茄香烟金额114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与唐某某微信交易流水、被告人马某某与微信号WB72942****的交易流水、微信号注册信息;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3.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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