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自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10月26日利用自己注册的微信号qq27481****在网上购买雪茄并在朋友圈销售,现已查实非法销售雪茄香烟金额1149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马某某与唐某某微信交易流水、被告人马某某与微信号WB72942****的交易流水、微信号注册信息;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3.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倒卖香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艳君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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