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58********,回族,文盲,农民,住阳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阳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被告人马某某从他处获取罂粟果,后将罂粟籽播种于其位于村内幸福河东侧的院中,欲获取罂粟果实入药。同年5月29日,阳某某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发现上述罂粟植株,经清点共计1460株。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所种植罂粟植株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禁毒宣传音频、现场视频;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种植罂粟146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牛立萌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某某**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四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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