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0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47********,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乡**村自家菜园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并当场铲除,铲除后经清点其种植的罂粟为750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种植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2019年3月14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解集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马某某现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证、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及拍照;
5.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750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宁生
检察官郑玉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大尚庄村五组311号家中,联系电话:1889571****
2.诉讼、证据卷壹册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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