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左右,为了给人、畜治病在西昌市**乡**村**组**号自家房屋附近的土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11日21时,公安机关发现后当场将马某某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鉴定马某某种植的罂粟为1639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私自在自家土地上种植1639株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昌禄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因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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