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519********,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新泰市**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2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种植大烟(罂粟)违法的情况下,仍在新泰市**村自家宅院西侧菜园、刘某某家南侧地里非法种植。2020年5月2日,新泰市公安局民警在马某某家宅院西侧菜园现场查获罂粟原植物3203株,在刘某某家南侧地里现场查获罂粟原植物1510株,以上罂粟原植物共计4713株。经抽样检验,送检的罂粟果实中检出吗啡、罂粟碱、可待因、那可汀、蒂巴因成分。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放城镇上峪村被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罂粟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马**
2020年6月30日
附: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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