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2198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5年11日,经祁连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批捕在逃,于2020年9月12日被祁连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祁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份(具体日期不详),马某甲(经名赛某某,在逃)提议到山里抓雪鸡等野生动物,被告人马某某(经名说某某,在逃)、同案犯肖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祁某某(已判刑)、冶某某(已判刑)表示同意。后七人带上马某甲(经名赛某某)的猎捕夹子及自制的塑料绳扣子,一同到祁连县与肃南县交界一带猎捕野生动物。到达猎捕地点后,马某甲(经名晒某某)安排大家在山上下夹子和塑料绳扣子。几日后,七人分别去查看夹子时,马某某(经名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发现一夹子捕获一只雪豹,三人将雪豹打死并带至临时居住地。期间七人用夹子和扣子另外猎捕雪鸡三只,岩羊两只。七人将捕杀的野生动物藏匿后回家。2015年1月8日,经马某甲(经名晒某某)、马某某(经名说某某)、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冶某某商量,由祁某某和王某甲雇车将藏匿的雪豹(死体)一只、雪鸡(死体)三只、岩羊肉(死体)一袋拉回祁连县途中被抓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从出租车内查扣的疑似雪豹(死体)一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雪豹;疑似岩羊肉一袋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岩羊;疑似雪鸡(死体)三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暗腹雪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祁某某、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等;6.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文霞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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