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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内蒙古阿里河森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4日被内蒙古阿里河森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阿里河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至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内蒙古阿玲河林业局大二根大岭通过查看其他人布设猎夹取得花尾榛鸡8只、松鸦2只、虎斑地鸫1只。通过自行布设猎夹,猎捕花尾榛鸡2只、环颈雉1只。其中花尾榛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斑地鸫、环颈雉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松鸦为普通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猎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花尾榛鸡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巍

2019年7月11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4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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