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80********,彝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村委会原文书,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因涉嫌同一罪名,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葛村5组留岗(小地名)一杉树上发现一只猫头鹰,即用电筒照住其眼睛,用竹杆将其扫落,致该猫头鹰坠地死亡。随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该猫头鹰带回,放置于自家冰柜里。2020年5月14日,该猫头鹰被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2020年5月15日,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猫头鹰为灰林鸮,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珍贵动物。被告人马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珍贵动物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俐
检察官助理:李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峨边彝族自治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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