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7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镇**村**移民搬迁小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商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期内,于2015年7月份、2020年2月份先后在山阳县延坪镇马家店村闵家湾移民搬迁小区对面山坡铺设猎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野猪4只、小麂3只。2020年4月25日,山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山阳县**镇**村**移民搬迁小区住房现场查获猎套476个(其中钢丝套227个、尼龙绳套249个)、小麂肉1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猎套工具及风干小麂肉一块;2.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狩猎的通告等书证;3. 谈某某、舒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狩猎证,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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