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90********,回族,文盲,户籍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乡**村,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森林公安局太子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获取狩猎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网捕,在广河县**乡**村、****非法猎捕国家“三有”动物野兔98只,然后以每只60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广河县马某某(另案处理)96只、微信昵称“甘**”2只(另案处理)。通过自己使用的银色VIVOY67A手机、微信号P13220****、微信昵称“善**”收款16960元。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某某将猎捕野兔的工具网烧毁。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某对马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物证鉴定书中草兔照片辨认,确定与自己非法狩猎的野兔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色VIVOY67A一部(已发还);2.书证:马某某出售野兔给马某某、 “甘肃铁哥1”时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证人马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5.现场勘察、辨认、检查笔录;6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7.电子数据:马某某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河林区民法院
检察官:韦俊生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住广河县**乡**村****号);
2.公安机关侦查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