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宝某某**镇**站(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头灯至宝某某黄塍镇,采用夜间强光照射、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猎雉鸡(环颈雉)18只、草兔2只。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头灯至宝某某黄塍镇徐甸村徐甸组田里,采用夜间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狩猎雉鸡(环颈雉)11只。
2.2019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头灯至宝某某黄塍镇徐甸村徐甸组田里,采用夜间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狩猎雉鸡(环颈雉)4只、草兔1只。
3.2019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携带头灯至宝某某黄塍镇小垛村倪庄组田里,采用夜间强光照射、徒手抓捕的方式,非法狩猎雉鸡(环颈雉)3只、草兔1只。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捕获的雉鸡(环颈雉)、草兔被列入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7号令《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称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夜间强光照射的方式猎捕雉鸡(环颈雉)、野兔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
江苏省农林厅文件[苏农林(1998)08号]规定,江苏省的禁猎期为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宝某某公安局自被告人马某某处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头灯一个。被告人马某某捕获的18只雉鸡(环颈雉)、2只野兔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由宝某某林业局进行野外焚烧深埋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和辩解;
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4.宝某某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检察官助理:秦霞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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