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武平县**镇**村**楼**号,住武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上午11时许,经事先联系后,被告人马某某在其经营的武平县**市场“***”水产店,向江西省会昌县的钟某某(已被刑事处罚)收购了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以及灰胸竹鸡等野生动物。当日群众举报后,上午12时许,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该水产店当场查获并扣押了上述野生动物,并抓获被告人。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查被告人未办理任何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手续。现涉案白鹇、凤头蜂鹰、领角鸮、斑头鸺鹠均已被放生。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预缴罚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武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放生笔录、放生照片等笔录;6.电子数据:武平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7.其他证明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4只、凤头蜂鹰1只、领角鸮1只、斑头鸺鹠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人预缴的罚金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