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介绍石某某(已判决)在安徽省利辛县从朱某某(已判决)处以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后马某某又以1600元的价格通过从他人处购买一只断臂猴子。现该两只猴子已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扣押,已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助中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两只猴子均为猕猴Macaca mulat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只猕猴物证;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石某某等人的供述;5.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帮助石帅购买猴子的事实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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