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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继续对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昭庆市场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只鹦鹉,并一直饲养于家中观赏。玉某县森林公安局开展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向正在巡逻的黑白水林区派出所民警交代了其犯罪事实。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2019]动鉴字第163号”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涉案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鹦鹉属大紫胸鹦鹉,价值人民币10000元,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物证的扣押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自首情况;3.被告人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4.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5.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鹦鹉的鉴定情况;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现场的勘查情况以及被告人对现场和物证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紫胸鹦鹉一只,价值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经取保候审后现居住于云南省丽江市玉某县**乡**村委会**村**组**号,联系电话:139******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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