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7********,回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号,住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3月1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8时许,吸毒人员申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晓园宾馆3028房间休息的瞿某某,申某某找瞿某某购买3个300元一个的毒品套餐,一个套餐为一个甲基苯丙胺零包(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申某某通过微信向瞿某某支付了900元毒资及20元的车费,并让瞿某某将毒品送至侗乡缘客栈209房间。尔后瞿某某叫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湘******小汽车送其至芷江镇侗乡缘客栈,瞿某某将3个毒品套餐用卫生纸包好放在侗乡缘客栈209房间门口并微信告知申某某毒品已经送到。后瞿某某乘坐马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回到晓园宾馆。
当天17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研判,在芷江镇和平新村小区附近将马某某、瞿某某抓获,从瞿某某随身携带的一个银灰色女士手提包的木糖醇口香糖盒子内查获9.74克毒品冰毒疑似物和0.1克毒品麻古疑似物,从马某某驾驶的湘******小汽车后座马某某的一个红色袋子内查获12.20克毒品冰毒疑似物、在马某某右侧裤子口袋内查获0.07克毒品麻古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瞿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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