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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铁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号,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号。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08年3月26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铁路公安局开远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日(自2020年2月9日至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普者黑火车站进站乘车,在候车室安检口,被执勤人员从其放于随身携带的“水趣多”塑料瓶中查获毒品美沙酮,净重2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检查、提取、称量等笔录,鉴定意见、刑事照片,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23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李江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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