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一部刑诉〔2020〕Z11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镇**村与**村交界的树林里以300元一支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两支气枪,后将该两支气枪藏匿在位于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家中。2011年11月17日,马某某主动向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民警交代其非法持有上述枪支的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缴获二支气步枪。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二件枪形物体均是4.5毫米气步枪。
2012年5月23日,马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后,经依法传唤拒不到案。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坡头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4.照片辨认;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
6.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7.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经过。
8.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9月24日
附注:1、被告人马某某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五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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