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54********,汉族,中专文化,天峨县**小学退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天峨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广西天峨县**乡**村**屯。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约二十多年前,被告人马某某委托他人购买得一支火药枪,开始用于打猎,后一直私藏于天峨县****乡**点的老房子里。2016年7月18日公安民警及**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到马某某家中宣传缉枪治爆政策后,马某某主动上交火药枪一支,公安民警当场依法扣押。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品移交清单,广西壮族自治区猎枪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配备枪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以火药为能源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藏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管制六个月,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源
检察官助理:牙柳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778****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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