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5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住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5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由冕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多年前从四川省喜德县一名姓“巴某某”的人手中购买火药枪一支,并一直持有至案发,马某某平时将该枪支用于做迷信活动。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冕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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