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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3********,彝族,半文盲,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会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会理县**镇**村**组马某某家中正房堂墙壁上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及绿色布挎包一个,在挎包内发现黑火药、“铜炮”、钢珠。该疑似火药枪系马某某持有。2019年12月3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东华

检察员:胡  光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会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1373498****;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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