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26198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村**庄队**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颍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8日下午16时至2019年3月9日上午09时许,在颍上县**镇境内,马某某因怀疑女友张某某移情别恋,将其女友张某某拘禁在一辆五菱双排货车(皖******)驾驶室内长达约十七个小时左右,拘禁期间马某某使用绳子捆绑张某某手脚并对其多次实施殴打,造成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限制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达17个小时之多,拘禁期间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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