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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绰号小马,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85********,汉族,小学文化市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组,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村,2019年10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吴某某(已判决)与张某某因债务纠纷问题,被告人马某某受吴某某指使并伙同赵某某(已判决),采取贴身跟随的“软暴力”方式对张某某非法拘禁十三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受吴某某指使并伙同赵某某,采取“软暴力”的方式对张某某非法拘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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